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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20673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6〕27号
发布机构: 厅安监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5-2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厅运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按照活动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5月24

                      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遵循问题与需求导向,强化法律制度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执行,落实到位,着力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努力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法制意识明显增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活动组织

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部署。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四、活动内容

(一)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加强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对拟聘用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查,完善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制度;要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要将公安部门通报的和动态监控发现的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

2.严厉查处客货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信息 及时进行处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货集散地、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营运等违规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违规驾驶员教育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多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的要约谈责问企业负责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违规驾驶员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面向企业的违法行为查询机制,为运输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多种方式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查询服务。

3.建立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输驾驶员驾驶行为和诚信考核,对连续多次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各级公安部门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的客车、货车驾驶员信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比对抄告信息,对已经吊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降低准驾资格的,要及时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4.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落实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精神和内涵,保障《规定》有效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5.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做好“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对未入网车辆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要责令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切实做好车辆运行途中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7.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源头保障客运安全。道路客运企业要调研分析客运市场需求变化,科学调整线路和运力布局,对线路里程长、安全监管难度大的长途客运线路,要及时调整。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对现有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加快客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中短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等客运业务,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

8.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格对照《规范》要求,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全面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规范》贯彻落实情况,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道路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

9.规范长途客运安全监管。实行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接驳运输实施方案,完善接驳运输管理制度,细化接驳运输安全运营各项措施,规范接驳运输行为、接驳点、接驳线路、接驳车辆和接驳驾驶员的管理;非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车辆夜间运行管控,制定中途停车休息方案,逐线逐车核实夜间停车休息点,严格执行0时至5时停车休息规定,防止疲劳驾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0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接驳运输规定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接驳运输资格,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驾驶员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责令所属企业解除聘用,并追究企业管理责任。

10.加强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一是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客运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对于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排班发车;对于不满足“六不出站”要求的客车,要立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放行,并安排好顶班客车,不能影响车上旅客出行,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客运站要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接受乘客监督;三是客运站要全面落实防火、防盗、防爆以及防突发事件的安防措施,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办公区域及经营场所(候车室、车辆待发区等)的安全巡查,完备站内监控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11.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备案审核和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会同公安、旅游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租赁车辆、社会车辆等不具备包车运营资质违规开展包车运输、超范围经营、无合法包车标志牌、私自外出包车和异地(起讫两端均不在车籍地)驻点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全面使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凡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不得开展包车业务。包车客运企业要组织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发车前由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示,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12.强化农村客运联合监管。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关匹配情况等审核工作,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依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2号)要求进行排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在公路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要暂停营运。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

13.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一是要继续加大安全带使用宣传。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共同推动在电视传媒、客运站、服务区、客车上循环滚动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提升乘客主动佩戴安全带的意识。二是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完善措施,督促驾驶员引导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是严格客车出站安全检查。客运站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禁止旅客和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带的客车出站。安全带损坏的客车,客运站要及时通知客运企业修复安全带。四是加强安全带安装使用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站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情况,发现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提醒纠正。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4.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涉及危险货物托运、充装的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托运及充装查验、登记制度,严禁向个人或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或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与合同不相符、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随车装备不完备、卫星定位终端不在线、随车证件不齐全、货物装载不合规的车辆发车。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或单位落实相关规定。

15.推进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2015年我省危险货物电子运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监管,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今年,争取实现50%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电子运单。

16完善市场准入和异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营运和监管盲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满足当地危险货物运输市场需要,对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申请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对已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企业要进行全面复核,对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期限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具有合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在异地正常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接受备案申请,并纳入当地的安全监管;对长期异地经营、又不到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也不接受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资质。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17.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旅游包车信息管理等系统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与融合,增强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要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督考核,严把车载终端质量关,建立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及监督制度,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及技术服务不到位、维护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监控需要的运营服务商清退出市场。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18.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安全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量化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实现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19.切实开展安全联合约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驾驶员有严重违规驾驶行为、车辆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等情形之一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三级的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联合约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企业作为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20.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隐患。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和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源清单,并逐一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强化高风险环节管控,做好源头管理,做好事前预防,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

2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机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执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

各地按照活动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动工作。5月底前,要将本地的实施方案分别报三厅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6至11月份)。

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定期开展阶段工作总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对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2月20日前要将总结报告报三厅局。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合力解决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基础。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三厅局将适时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使全社会关注活动,并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曝光安全隐患,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并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让全社会都能够关注活动的开展。

活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熊  勇,029-87325951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马永锋,029-87680073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波,029-8729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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